著重救災卻輕重建
再看看政府機構與法制面,921地震後「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」,該條例施行期間自生效日起算5年,已於民國95年2月4日廢止;「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」也在103年8月29日廢止;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》第5條第1項規定略以:「重建計畫之申請,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116年5月31日止。」
如果每發生一次重大災害,就立一個只有短期適用的法規命令,不僅專業性受到質疑,也讓台灣的災後重建沒有一個整體策略與方向,更讓災民無所適從,一旦過了災害特別法規適用期,還未完成重建災民,只能無語問蒼天嗎?顯然台灣目前亟需一個務實整合的永續災害因應體系或是政府部門,來持續整合建構永續防災的都市災後重建法令,刻不容緩。
談到災害防救體系,台灣近年來已積極推動類似日本的災害防救組織與體系,但審視《災害防救法》對於災害復原重建著墨甚少,受限於法令架構與主管機關,更無法考量從實務面去整合災後重建法令面問題,「重救災輕重建」是目前台灣災害防救最大缺憾。從著重災害防救進步到整體永續防災的概念,應是台灣應該早各國一步發展的永續發展方向,比如台灣能夠使用的不易致災區域不多,不應鼓勵單一且過於短視的在危地上提高容積重建概念。凡事「豫則立、不豫則廢」,整體而言,好的救災有利社會經濟秩序恢復,吸取災害經驗的重建,才更能讓下一次災害發生程度減緩。
從災害防治角度進行的災後重建,民眾不僅住得更安心,更希望重建後的設施能提高防災能力來面對全球氣候變遷挑戰,同時能夠事半功倍的提高重建效能。但重建通常會面臨既有構造物和設施安全度不足、公有建物和私有建物權利義務複雜度不同、新舊法令跨域整合、善款和政府預算整合等,面對如此多面向重建工程實務,建議應由總統(防災是國安一環)或是行政院長層級來整合,並指派跨部會的政務委員負責執行,才是有效的防災政策規劃。
防災角度整合法令
當大自然不斷用災害點醒居民,而人民的善也不斷藉由募款等義行凝聚同時,中央政府應該責無旁貸建立制度好好管理與有效利用善款,同時視重建如同都市再生,從永續防災角度整合規劃重建政策與法令,來讓民眾遠離災害降臨,以避免年年上演救災,卻在災後嘆人類渺小憾事一再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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